“法不责众”与“法必责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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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责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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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责众法必责众

作者:刘永平

来源:《杂文选刊》2015年第12

浙江温州高速路段哄抢大米事件103日有了新的进展,五名涉嫌参与抢米者被抓获并拘留,警方仍在对其余涉事人员进行调查。据报道,曾参与抢米的陈某和谢某婶侄二人表示:我们以为只是点儿米,不值钱,没想到这样是要被拘留的。

是的,如果从第一起哄抢事件开始,哄抢者就被拘留、罚款,就不会接着有哄抢的连续上演了。面对洒落在高速公路上的东西,以往是不抢白不抢,抢了之后也无声无响过后你抱怨公民道德低下,指责哄抢者你缺米吗?不缺,你法盲呀?未必,可这有用吗? 中国式哄抢三天两头就上演一幕,7月,广东惠安东岭镇海有五百畝私人承包的油蛤养殖地遭哄抢,承包人损失约二十万元;8月,数百辆摩托车集结在青海格尔木市东西两侧的交通要道,它们的目标是野生黑枸杞……网上有一幅近三年来中国哄抢事件地图,竟有十八个省发生过哄抢事件,还有没被曝光的。

这一回大米保卫战是以法律惩处的狼牙棒,替代了道德指责的二指禅,给哄抢者当头一棒,不说这是依法行政的开始,起码是一种法不虚设的开端。

有哄抢事件发生,责任应该在执法者,更应该处理那些见利忘义的哄抢者。

社会心理学家塞奇在《群氓的时代》中说,当个体聚集到一起时,一个群体就诞生了,他们混杂、融合、巨变,甚至获得一种共有的、窒息自我的本性……它带来了智力的平均化、理智的停顿,及群体灵魂对个体灵魂的吞噬,出现典型性集体疯狂,这也能阐释哄抢的根源。而常被人们提及的破窗效应,也为哄抢常发场景提供了解释框架。但如果有了严法,谁触犯谁都逃避不了,那么,群体经常放纵的低劣本能有时就也会转化为崇高的道德行为,比如大街上群体斗歹徒,群体救助一位临产的孕妇。这些群体美好的意识在法制健全的社会基础之上才更容易是自觉的行为。

不让任何一个哄抢大米者逍遥法外,让所有的公民都要知道:让法必责众的示例替换法不责众的惯性——唯其如此,才会让那些不抢白不抢的行为有所畏惧。 【原载2015101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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