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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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省创新驱动发展,规范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管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为促进我省研发成果的熟化和转化,选择省内行业和地区发展中面临的产业化、公益性共性科技问题开展关键技术突破、示范而设立的科技,重点支持科技型和高新技术企业“两个倍增”工程、科技“小巨人”计划、农牧业重大科技支撑工程以及生态保护和民生科技项目的实施。主要包括企业研究转化与产业化专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和科技合作等专项。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计划专项。

第三条 企业研究转化与产业化专项通过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实现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转化与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重点面向高校、科研院所,支持通过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同时调动行业、基层管理部门和行业技术部门的积极性,支持行业性公益技术问题研究和区域科技发展;科技合作类项目要充分结合国内外科技


资源,破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科技瓶颈问题。

第二章 项目立项实施

第四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围绕《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以及部省会商、科技援青等确定的重点任务,通过前期调研和需求征集,公开发布计划申报指南。指南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五条 重点研发与转化项目实行直接公开申报。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具体要求,按规定程序申报。

重点研发与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须在青海省内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

(二)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研发工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有稳定的研发投入,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资金保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做到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科技厅按照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经过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论证评审、形成拟立项目建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汇总分析平衡等程序后,下达年度计划。

第七条 项目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经费预算等环节采取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应科学、客观、公正地参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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