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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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院,基本,标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站 一、人员

(一)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 (三)至少有2名护理员。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一)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 (二)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三)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

(四)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 一、床位

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名护理人员;

(二)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 (三)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

(四)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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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设备

(一)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二)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 (三)有物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 (四)有洗澡设施;

(五)有30年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六)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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