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行使部分律师管理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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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行使部分律师管理权的

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粤司办[2004]91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4.04.19 【实施日期】2004.04.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权充实基层司法行政机

关职能的通知(试行)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行使部分律师管理权的通知

(粤司办〔20049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厅《关于拓展与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 》(粤司[2004]78号)的要求,为合理配置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律师管理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省厅决定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行使部份属于省厅行使的律师管理权,现将有关律师管理权委托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行使律师管理权的总体要求

下放部分律师管理权的目的是合理配置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发挥基层司 1 / 3








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中的作用,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委托各地级以

上市行使部分律师管理权后,依据现行法律,其权利及责任主体仍然是省厅,因此,各市在行使这部分律师管理权限时要处理好放权和监督的关系,省厅律师管理处仍需加强对各市受托行使部分管理权的情况掌握与备案内容的事后审查。对各市局上报的备案材料,应注意掌握备案和核准的区别,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确不符合条件但又经主管市局同意的,应及时责令作出同意意见的主管市局撤销已批准的审核事项,情况严重的,系统内通报批评,甚至收回委托管理权限。在行使各项管理权时,各市局遇有重大疑难的问题或新情况应及时向省厅请示。

各市局要从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公开的高度,正确理解和把握此次律师管理权委托行使工作的要求和精神,遵循合法、效能、责任和监督等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确保委托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必要时,各市局可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的律师管理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备案。各市局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内部的流转程序、岗位职责和审核登记、复核抽查、个案请示等监督制度。

各市局要在省厅的统筹指导下,通过信息化、网络化手段,建立起统一、顺畅的律师管理平台,实现管理职责明确、运作程序规范、数据传输准确、监督指导及时的目标。 二、委托行使律师管理权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根据国家法律和司法部相关规章,在省厅现有的律师管理权中,拟委托下列四项律师权限给各地级以上市行使: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入伙、退伙,负责人变更,住所变更,章程、协议变更,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人员变更等事项的核准登记(律师事务所名称、合并、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核准登记除外);

(二)市内律师转所(分所派驻律师转所除外); 2 / 3










(三)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权(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除外);

(四)对不设区的东莞、中山两市,委托其行使对律师的行政处罚权(吊销律师执业证除外)。

上述律师管理权从200451日起委托给各地级以上市行使,由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当地的条件及情况将部分律师管理权转委托给所属县(区)司法局行使,但转委托需报省厅批准。

根据粤司[2003]25号文,以上第(一)、(二)、(三)项律师管理权已于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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