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公约》关键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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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公约》关键词解读



1、领海。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 年生效)之前,国际上并没有关于“领海”概念的国际法方面的规定。只是那些以美国为首的老牌海洋国家有个“三海里”领海的习惯。把领海弄得那么短有两个原因:一是技术上的,据说最早的岸炮射程就是3 海里,因此习惯性的把海岸线往外三海里定为防卫的范围;二是因为实力。既然自己的实力够强,当然希望其他国家的领海少一点,自己走的方便点。后来《公约》出来了,将领海定为了12 海里,至今已经有150 多个国家批准(中国也已加入)。

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简单说就等于把陆地边界划出去12 海里。船只进了领海线进跟进了这个国家一样。

2、毗邻区

既然“领海线”就是边境线,那么鉴于海洋比陆地难以管理,就有必要有外面再划一个缓冲区,当然不能当国土那样管,但还是有些权力的。这就是“毗邻区”,范围是领海线再往外推12 里。简单点说这块地方你可以随便进,但我已经有权力查你了。

毗邻区定义:是指邻海以外而又与邻海相连,由治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个海域。

3、专属经济区。

先划了块海当领土(领海),再弄了点缓冲区(毗邻区),按说沿海国的安全基本得到保障了。不过海权可不仅包括自卫权,


更重要的还有经济利益,比如水里的鱼,水底的宝藏,再下面的石油。要是不划个区域,那些有实力的大国还不守在你门口抢钱。于是“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应运而生了。简单说意思就是这块地方就是我的,路过可以,抢钱的不行。这个区域是离海岸线200 里(领海和毗邻区包括在内)

4、大陆架。

需要说明的是“专属经济区”和“12 海里领海”“毗邻区”的概念都是1994 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确定的。在此之前的并不代表大家就没有意思到海上的经济利益争夺海上的利益最主要的就是底下的石油了,鉴于以前的技术力量,大家主要盯着的是家们口浅海地区的石油,所就是所谓“大陆架”下面的石油。于是1958 年《大陆架公约》定立了,条约的定立主要是约定沿海国家有权开发大陆架上的资源。

大陆架概念:陆地肯定是有一个角度缓缓伸入海洋的。这块伸进海底的陆地深度一般不会超过200 米,那么只要能认定是这个国家陆地延伸的国家就有对上面的资源的专属权。

由于很多沿海国家都是相向的,在划分上述海域时不可避免的会发生矛盾。对于领海问题还好说,毕竟只有12 海里,有矛盾的毕竟少。真要是挨得太近了就一人一半也问题不大。但“专属经济区”就不一样了,大家都有200 海里,还有个和稀泥的“大陆架概念”,最长能把经济利益伸到350 海里。如果说有领海矛盾的是少数,那么对于“专属经济区”有争议的则是大多数国家了。象“中日韩”三国在黄海、日本海、东海上的划界问题就是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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