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县(市、区)人防建设计划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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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县(市、区)人防

建设计划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5.08.01

【字 号】赣人防办发[2005]34 【施行日期】2005.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县(市、区)人防建设

计划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防办发[2005]34号)

各市、县(区)人防办:

近几年来,我省县(市、区)人防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下,在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江西人防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急待规范和加强管理的问题,其中不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人民防空预算管理规定》等现象仍然存在,为加强我省县(市、区)人防建设计划和财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管理工作

(一)人民防空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防建设计划属国家指令性计划,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各类人防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省人防建设计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建设项目。 (二)县(市、区)人防建设年度计划由各设区市人防办根据省人防办的统一


要求编制,年度计划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如需调整,需经省人防办批准后实施。

(三)县(市、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标准需严格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划分,项目审批权限为大型项目由设区市人防办、省人防办先审核,报国家人防办审批;中、小型建设项目由各设区市人防办审核后报省人防办审批。零星建设项目由各设区市人防办审批,报省人防办备案。

(四)各县(市、区)人防办应严格按国家制定的人防综合数据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人防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业务工作的完成情况,各设区市人防办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人防建设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财务管理工作

(一)县(市、区)人防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人防经费应与行政经费分开管理,单独设帐核算,并按要求定期向设区市人防办报送会计报表,设区市人防办审查后汇总本级及县 (市、区)数据报省人防办。

(二)县(市、区)人防办依法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先收后支,当年未安排完的收入,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挪作他用,易地建设费使用必经纳入人防经费预算,各设区市人防办在审批县(市、区)人防建设预算时,应抄送县(市、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此预算核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该项经费。

(三)县(市、区)人防办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按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印发的《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建200349]文件要求,上缴收费总额的10%到各设区市人防办,由设区市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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