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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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函

致:请填写主体名称(下称贵方债权人

本单位(本人)承诺作为保证人,依据本函件约定向贵方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

一、 最高额保证

1.最高额保证是指:就债权人与请填写主体名称(下称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系列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债权最高限额额度内,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

2.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

1.债权确定期间是指:自 日起(含当日)至 日(含当日)止。 2.系列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三、保证方式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五、保证期间

1.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日)起三年。 2.起算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早于或等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3)对于主合同项下每笔业务,债权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分笔主张权利也可以一并主张权利,债权人拥有选择权。

六、公告催告

保证人存在逃避债权人监督、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通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 债权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七、保证人联系方式

1.保证人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微信: 电子邮件:

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3.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八、特别声明

保证人声明:就本次担保,已经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以及其他批准程序(如有),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保证人不得以未经相关程序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与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九、附则

本函件自保证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后生效。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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