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制办公室关于试行“北京市行政机关工资总额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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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制办公室关于试行“北京市行政机关工资总额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1988.11.16

【字 号】京财行[1988]1925 【施行日期】1988.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制办公室关于试行“北京市

行政机关工资总额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行(19881925 19881116日)

机关试点单位(8个):

为了进一步调动行政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人员,根据财政部(88)财字第265号《关于颁发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行政机关工资总额包干试行办法》。本办法已于1988102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同意在市级八个行政单位先行试点。 现将《北京市行政机关工资总额包干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试行。 附件:

北京市行政机关工资总额包干试行办法



一、包干方式


凡编制已经市编制办公室核定,财务管理比较健全的行政单位,经与市人事局、市编制办公室、市财政局签订合同后,可以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制办公室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核定工资总额。包干期限内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年度终了节余的工资总额由单位自行使用。

二、试行包干单位范围

凡属行政费开支的党、政、群机关,可以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单位本身的事业编制人员。同时试行工资总额包干。缺编在30%以上的单位及局属的事业编制单

位不试行工资总额包干。 三、包干经费的核定

工资总额的核定,首先以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为依据。按本单位上年决算前三

目(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自然增长因素核定。

缺编在10%以内的按编制人数核定工资总额,缺编超过10%的,对超过部分

的人数按30%的人员工资总额核定。

四、工资总额结余的计算

按核定的包干工资总额数减去支出数后为结余的工资总额。

五、工资总额包干结余的使用

结余的工资总额可以用于增聘人员、增发奖金。实行浮动工资。浮动工资按

《国家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规定执行。

六、雇佣临时工

单位编制人数在100人以下的,雇用长期临时工不得超过编制人数的5%,单位编制人数在101人以上的。可以按101以上部分的编制人数增核3%的临时工,但编制达数百人,具体增核雇用临时工的比例另行商定。凡超过规定比例雇用的临

时工的,占用单位编制名额。

七、借调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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