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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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在册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1.博士研究生要求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学位论文选题具有前沿性和开拓性。文科博士生至少能够提交近三年在本学CSSCI来源期()(不含扩展版)及以上学术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1篇学术论文;理工科类博士生至少在SCIEI收录期(不含会议论文集)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1篇学术论文。以上所要求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研究摘要、会议综述、会议通讯、书评等。

2.硕士研究生要求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并成绩优秀,学位论文选题具有一定的前沿性。有一定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至少能够提交近三年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1篇学术论文。

第二条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标准为: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前期工作基础好,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特色鲜明。

3.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预期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4.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或有望成为省级(含省级)以上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第四条获得创新基金资助的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时间至少应保证在一年以上。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项目研究中期研究者要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划拨下一阶段资助经费。


第五条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指导教师审核,研究生院复核,依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报销。经费使用范围为:调研费、资料费、实验材料费、打印费、论文版面费等。

第六条获得创新基金资助的研究生在获得资助后应以山东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的名义取得除学校规定的正常毕业所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外的`如下成果:

文科博士生至少在本学科CSSCI来源期()(不含扩展版)上发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理工科博士生至少发表1SCIEI收录(不含会议论文集)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以上所要求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研究摘要、会议综述、会议通讯、书评等。

硕士生至少在本学科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八条对达到或超过规定任务、成果突出的硕士研究生,在考取我校博士研究生后,经本人申请,并征得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继续予以重点跟踪资助。

第九条获得创新基金资助的研究生在正常毕业时间内未完成规定任务,一般应推迟答辩。对已达到学校研究生正常毕业要求者,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批后责成退还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后,允许参加毕业答辩。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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