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时镇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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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时镇上的证明

XXX派出所:

兹有我镇人民XXX,男,身份证号XXXXXX,于XXX月于XXXXX结为夫妻,现生育一个X孩,取名XXX经村委研究,同意将户口落户在我镇。

特此证明

XXXX

20XXXX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担任。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


栏中填写。

5.性别——填写“男”或“女”。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定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

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年6月**日8时**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日期。

9.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

10、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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