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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周转宿舍管理使用办法 为加强全镇教师周转宿舍管理与使用,改善乡村教师在校工作生活条件,切实保障教职工工作住宿的需求,稳定教师队伍,促进城乡交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确保教师周转宿舍的“周转性”,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周转宿舍是周转使用性质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严禁入住教师将周转宿舍变相转为住宅。教师周转宿舍不得变卖给个人。 第二条 学校为每套教师周转宿舍单独安装电表和水表,水电费由居住教师承担。 第三条 教师周转宿舍为镇政府根据本镇教师实际需求情况由本镇所辖各中小学共同使用,统筹分配。 第四条 学校为教师周转宿舍安装窗帘,配备床具等基本生活设施。入住教师不得改变房屋建筑结构,不得违章搭建,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不得在房内饲养宠物、不得从事影响他人休息或在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等。 第五条 教师周转宿舍的使用对象:特岗教师、支教教师、异地交流教师、顶岗实习教师、离城镇较远的边远艰苦地区在编在岗教师等,其中符合条件的村级完小、教学点教师报名后优先保障。 第六条 每间周转宿舍为两名同性教师入住。若其中一人调出,周转宿舍管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调入符合条件的另一人入住,每间宿舍保持两人。 第七条 教师周转宿舍管理领导小组,由所在学校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教师周转宿舍的领导和管理,制定周转宿舍调配原则、方法以及宿舍使用和维护制度。 第八条 教师周转宿舍入住周期为一年,按照第八条要求每年进行分配。 第九条教师个人不得出售、转卖、转让、赠予和租赁。 使用周转宿舍的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宿舍: (一)已工作调整、调离学校、自动离职、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者、辞职、退休、退职、死亡以及被开除、除名者; (二)家庭住房变化后,经领导小组确认不符合入住条件者; (三)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私自将房屋调换、出租、转让、转借他人者;擅自改变周转宿舍内结构、违章搭建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周转宿舍内居住者; (五)协议期满拒不办理续签手续者; (六)其他属于领导小组认定应当退房的情况。 第十条 使用周转宿舍的教师退房时,需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室内清洁,并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经学校组织人员验收后退房。房屋设施若有损毁,照价赔偿。 对应退房而拒不退房者,学校汇报教体局后,给予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或综合评估不得评为A级处理;情节严重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4685745df3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d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