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论文行政伦理学论文-从“富士康跳楼事件”谈政府的责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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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跳楼事件谈政府的责任伦理

20105,"富士康"成为两岸三地关注频率最高的词语,"富士康跳楼事件"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细究事件的真相及政府在其中的作为,探析其中的根源并探寻政府责任伦理在其中的体现对于类似问题的防范显得十分必要。 一、"富士康跳楼事件"的来龙去脉 ()富士康集团及"跳楼事件"经过

富士康科技集团创立于1974,是专业从事电脑、通讯、消费电子、数位内容、汽车零组件、通路等6C产业的高新科技企业。凭借扎根科技、专业制造和前瞻决策,1974年在台湾肇基,特别是1988年在深圳地区建厂以来,富士康迅速发展壮大,拥有60余万员工及全球顶尖IT客户群,为全球最大的电子产业专业制造商。2008年富士康依然保持强劲发展、逆势成长,出口总额达556亿美元,占中国大陆出口总额的3.9%,连续7年雄居大陆出口200强榜首;跃居《财富》2009年全球企业500强第109位。

就是这样一家企业,2010年的123日到526日短短的五个月时间内,却连续发生12起员工跳楼等意外事件,共造成102重伤的严重后果,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可以查找到500万条"富士康跳楼事件"的相关新闻,从而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富士康跳楼事件"中政府的参与历程

从公开的消息看,在整个"富士康跳楼事件"过程中,政府部门和群众组织介入的消息总共有三则。第一则是:413日下午,也就是"第七跳"以后,深圳市总工会公布了富士康近期多位员工坠楼事件的调查结果,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称,坠楼事件连续发生暴露富士康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希望企业吸取教训,建立人文关怀的管理体制。第二则是:519,也就是"九跳"以后,深圳市副市长、公安局长李铭来到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就富士康近期连续发生员工跳楼事件进行调查,并与该集团高层商讨防范措施。第三则是:526日下午,也就是"十一跳",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代市长王荣专程前往富士康科技集团考察调研,与该集团总裁郭台铭及管理人员、员工代表座谈,深入分析近期跳楼事件发生的原因,进一步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王荣要求政府、企业、员工、社会共同努力,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切实制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富士康跳楼事件"深层次的原因分析

引致"富士康跳楼事件"的原因无外乎一下几个层面:

一方面是企业。"富士康跳楼事件"经媒体曝光以后,迅速引起全社会的强烈反响。关于富士康企业内部的状况,一直多有传闻、不绝于耳,舆论对富士康有颇多指责,最严厉的批评,是将其与"血汗工厂"等而视之,笔者注意到网络上已有人表态,无论如何不敢再去这样的企业打工。

第二方面是社会。富士康集团则极力避免将员工跳楼轻生仅仅视为内部问题,而是着力强调它的社会性。笔者注意到一些媒体也是从更为宏大的社会范围来进行讨论,比如第二代农民工的心理焦虑,学校阶段的情商教育等。放大范围来思考,也不失为一种方式。

第三方面是个人。部分社会舆论认为:员工跳楼事件应归咎于个人原因,"这十二名员工的坠楼事件仅属个案,包括婚恋、疾病、家庭背景诸多综合因素,同样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富士康集团甚至花费血本邀请国内知名心理学家会诊坠楼事件,专家的分析结果是,由于时间仓,自杀的原因还无法明确断定,综合分析各方面的情况,笔者认为企业、社会、个人都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政府在其中也责无旁贷,这一点从现代政府的责任伦理研究就可以窥知一二。 二、现代政府的责任伦理 政府责任伦理理论自马克斯·韦伯提出以后,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尽管政府责任伦理还面临一些悖论与困境,但也还大有可为。




()政府责任伦理的提出

"责任伦理"最早是由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他在《以政治为业》一文中指出:"一切有伦理取向的行为,都可以受两种准则中的一个支配,这两种准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且势不两立。指导行为的准则,可以是信念伦理,也可以是责任伦理。这并不是说,信念伦理等于不负责,或责任伦理就等于毫无信念的机会主义。"韦伯根据当时德国社会发展状况及人类所处的价值境域,在探讨目的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信念伦理""责任伦理"概念,并对二者作了界定和区分。他着眼于行为本身的价值和行为可预见后果之差异,认为信念伦理属于主观的价值认定,行动者只把保持信念的纯洁性视为责任;而责任伦理则要求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性的认知,行动者要审时度势做出选择,并对后果承担责任。韦伯所强调的这种"责任伦理"在之后的较长时间里,远离人的现实生活世界,实际上沦为一种纯粹的理论反思。 ()政府责任伦理的困境。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政府的公共权力源于公众的让渡。公众与政府是权力所属者与权力行使者的关系,公众行使主权,政府行使治权。公众是公共权力的所属主体,政府只是行使主体,即公众是委托人、授权者,政府是受托人、受权者。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这种委托代理关,实际上是一个责任系统。因此,在民主政治中,现代政府应该是责任政府,任何行政主体都是责任主体,任何政府行为都必须处于责任状态,这是公共行政的基本逻辑。

然而,正是由于契约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的缘故,政府责任伦理不可避免地处于悖论和冲突的困境之中。其责任伦理悖论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共责任权属公众,却由政府掌握,具有明显的"属私掌"性质;二是政府责任的委托代理具有明显的意向性,并不存在正式契约,容易导致委托人对公共权力的所属权被束之高阁,处于虚置的尴尬境地;三是政府与公众的奋斗目标和价值趋向并不完全一致;四是政府与公众掌握信息的资源、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完全对称甚至是完全不对称;五是政府在承接公共权力的代理中,不存在竞争,处于垄断地位;六是体现公众意志的法律通常只给法律的具体执行者提供原则性的规定和指导,行政人员往往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政府责任的践履过程中,往往由于委托代理关系和政府科层制组织内部的矛盾引发实际冲突。一方面,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主要对社会公众或代议机构负责,对法律负责;另一方面,在政府科层制组织结构内部,政府机关或人员还要对上级或领导负责,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行政责任之间的冲突。

()政府责任伦理的实现途径

谈政府的责任伦理,就是政府的公共责任承担着政府的主要道德任务,决定着一国之内所有政治活动组织的道德边界,规定着一国之内公民的道德义务。由领袖人物、公共行政人员和社会公众等三个层面组成的政治主体必须遵循人类社会追求和谐生活的根本目的,依据社会全体成员或大部分成员共同选择的价值取向或共同持有的公共利益,进行理想的政治生活设计,其契合度越强,公共责任的伦理性就表现地愈加显著。政治主体的三个层面在目标与行为方面有可能偏离共同目的,导致自己的根本利益偏离政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从而远离和谐生活的本真。因此,作为政治主体的领袖人物、公共行政人员和社会公众等三个层面如何就"对人而言的善和共同体的利益"达成一个共同的理解。政治主体"判定自己的根本利益"也只有基于共同理解基础上的"善和利益",才能保证全社会趋于并逼近以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的和谐生活。

社会公众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也是公共责任的承担者。双重身份决定了他们对公共权力采取一种审慎、怀疑的态度,对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公共权力的领袖人物以及行政人员能够构成一种看不见的制约,促使他们为了保障自身利益,慑于可能丧失权力而进行必要的自我限制。作为一种政治伦理规范,公共责任吁求社会公众对公共生活的热情融入和体验,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关怀和参与,对政治社群的虔诚认同和归属,以达到公共责任的践履。 三、加强政府在类似富士康跳楼事件中的责任伦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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