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二级财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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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二级财务管理条例

大工大财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二级财务管理全面规范校内财经工作秩序,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我校二级财务,系指我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基本建设以及校办产业管理经营等部门(含单位,下同)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以及我校独资法人单位财务。

第三条 校内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设置需经学校财务、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报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归校财务部门统一领导。 第五条 校内部门经批准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我校独资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应符合学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并分别报财务处、科技产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有条件的二级财务单位应逐步建立完善年度财务预、算制度。经批准设置二级财务的校内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应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独资企业的财务预算应报科技产业办公室批准。

第七条 二级财务单位应每季度应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如实报告二级财务单位的财务状况。我校独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同时报科技产业办公室。

第八条 审计处应定期对二级财务管理及决算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九条 我校独资企业的二级财务可以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应将银行帐号及时告知财务处。经批准设置二级财务的校内部门,确有需要开设银行账户,应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并授权使用。

第十条 二级财务负责人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委派,薪酬由学校统一发放,行政管理由所在二级机构负责。学校外聘的二级财务负责人,由财务处、人事处共同招聘,并由人事处与所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二级财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二级财务所属部门聘请。聘请时须报财务处批准。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条例的解释权在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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