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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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有感

任培培 201212060869

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往前推进,我们越来越多地引进国外的先进的法律制度。然而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忽略了其植根的土壤,国家立法时忽略了社会自发秩序的情况下,制定出台的法律是一些只具有法理意义而不具有实效的法律条文,“书本上的法”与“实践中的法”产生了很大的距离。因此中国的法制建设应当立足于自己的“本土资源”而乡土社会是我国法制建设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土壤。本书的作者另辟蹊径,以独特的视角从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视角切入乡土社会,关注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问题,研究如何在我国乡土社会实现权力与公正。 通过对李村长期的田野调查及个案分析,作者对于农村最常见的分家、赡养、离婚等纠纷解决进行了详细的过程分析,展现了乡土社会纠纷解决的具体过程。作者发现当一个纠纷在乡村社会发生时,人们会诉诸三种不同层次的权威来解决纠纷:第一个层次的权威就是寻找民间的权威出面调解,当调解失效的时候,们会寻找第二个层次的权威,即作为国家权利代表的村民调解委员会来出面调解;一旦这种调解不起作用的话,才会诉诸第三个层次的权威,这就是法律的权威。也就是说,当村子里发生一起纠纷时,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多样的,不同的解纷方式背后隐藏着的不同的权威。法律的权利并不是独立运作的,它与村落国家政权的权威以及村里德高望重的人构成的非正式权威,通过一种做工作的方式,对纠纷进行调解。如果对裁决不满意,自认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村民会寻求神判来求得心理的平衡。

互惠原则是乡土社会秩序维持的基础。当互惠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时,原有平衡的社会关系就会被打破而出现裂缝。互惠的关系是村落社区秩序建构的基本原则。这种纯粹互惠的关系,可以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相互馈赠礼物上表现出来。对这种互惠的冒犯是人们评判事件公正与否的前提条件。这种对相互都有利的“作为互惠的正义”的追求,也成为人们社会行动出现的前提。纠纷不过是作为互惠的正义原则受到侵犯的一种表现而已,解决纠纷则是试图使受到损害的互惠原则得以恢复。一般来说,个人之间对互惠原则的冒犯,会使得社区中互惠


的“给予和还回”的原则受到损害,这个时候就会诉诸权威以寻求调解,恢复互惠的秩序。

通过对村庙的仪式过程的详细描述,可以认识到村庙作为一种权威在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当纠纷无法通过邻里、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得到解决,甚至法院的一纸判决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时,村民们认为最终得由神来做出判决。通过村庙仪式的灵验使纠纷发生时的“无序状态”恢复到“有序状 ”,最终达到乡民们所认为的公正。作为一种民间权威的村庙,同时还担当着“乡村法庭”的功能。它可以使在国家权力之下无法判决,或是判决不公正的案件,在这里借助神给予公正的解决。因而,这种民间的权威,又是民间如何看待公正的一种表述体系。

综合乡土社会纠纷解决的过程具体分析,作者将村落社区的权威分为官方的国家权威的代理机构,即村委会;以及民间的权威的象征,即村庙。这两种权威是通过竞争和合作两种方式来展示各自的力量。而法律的权威是第三元的权威。当纠纷一旦到了法庭这一场域中来,国家的法律以及民间的习俗都会被当成一种自我保护的资源而被当事人双方调动起来。调解一旦不能实现,法庭则会依照法律条文和习俗惯例来对纠纷进行最终的判决,使习俗中的互惠关系得到重新恢复,而法律在这里成了一种使这种互惠关系的恢复得以实现的强制力量。因而,法庭的纠纷解决不应当是独立于国家和色花卉之外的“第三领域”,而应当是多种权威中的一种权威,这种权威划定了一个场域,在这个场域中既有国家法律条文的具体化,也有民间习俗惯例的展示。总体上来说,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国家的法律条文、政府的权力运作、民间的习俗惯例以及村庙的超验权威都对民间的纠纷起到化解和平息的作用。

换言之,当一起纠纷发生时,乡民们面临的不是一种单一的解纷方式,而是在多种解纷方式中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做出最优选择。一起纠纷可以借助不同的权威,而且在一起纠纷解决中,多种权威交织在一起。国家法律制度与习俗惯例在纠纷解决的场域中同时存在,互相博弈。

作者经过自己的实证研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权威多元“的观点。他对乡土社会纠纷的解决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中国乡土社会中存在着多元的权威, “村政府的权威和法庭的权威以及民间的权威和村庙的权威”在这种权威多元模式的影响下, 民间纠纷的解决既不是通过单纯的习俗惯


, 也不是通过单纯的国家法律,而是借助各种权威力量相互交错形成的合力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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