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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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9.06 【字 号】江府[200437 【施行日期】2004.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引进外资 正文



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

止】



江府[200437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六日



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江府[2003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资金来源

(一)市区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本级、高新区、蓬江区、江海区共同筹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帐户分别设在蓬江区和江海区财政局,由两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次划付资金给两区财政局的资金专户,蓬江区和江海区财政局分别按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安排配套专项资金,年终进行清算。属市高新区范围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高新区和江海区按市本级与江海区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负担。 二、申请条件

凡符合《暂行办法》所列范围的引资者可以申请专项资金。 三、受理申请时间

每年的6月和12月为受理专项资金申请时间。 四、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渠道:引资者向所在的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市高新区的引资项目向市高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

(二)申请资料:引资者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叁份: 1、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须由项目单位加具意见); 3、项目单位成立的有关文件(项目批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公司章程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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