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管理局、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执行《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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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城市管理局、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执行《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城市管理局,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03

【字 号】扬城管〔2018125 【施行日期】2018.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关于进一步执行《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的通知



扬城管〔2018125



各县(市、区)城管局、卫生计生委,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景区综合执法局、社会事业局,江都区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等基础环境管理对于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减少传染病发生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扬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和《关于对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要求,为配合做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创建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执行《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切实提升我市城市公共场所卫生保洁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并执行《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各地要参照《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重点做好以下工


作:

(一)设施设备齐全完好、使用正常。

1、厕所标志标识(含指示牌、引导牌)设置醒目,易识别,并保持清晰、整洁,无破损,不歪斜,设置昼夜可识别标识;24小时免费开放;

2、厕所门、窗、墙壁、屋顶、照明灯具、便器、洗手池、水龙头、镜子、墩布(拖把)池、通风除臭设备、无障碍设施等设施设备齐全完好; 3、卫生间内设置挂钩,方便患者悬挂物品;

4、手卫生设施按需配置、有效便捷。配备洗手液、卫生纸(或烘手机),及时补充清洗消毒用品。

(二)公厕外环境整洁有序。

1、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有序,无垃圾、无污水、无乱堆放、无乱吊挂,设有灭鼠毒饵宅和诱蝇笼;

2、坡道、台阶、扶手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破损,无障碍物;

3、化(贮)粪池及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卫生、不满溢,无恶臭,无蝇蛆。 (三)公厕内环境清洁卫生。

1、厕所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臭味;

2、门窗、墙壁、天花板等设施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画,墙面光洁; 3、地面整洁,无残留水迹、无污渍、无烟蒂、无垃圾;

4、便器、洗手池、台面镜面等设施设备及厕间要清洁卫生,无积水、积便、积污、痰迹、血迹、呕吐物、污染物等;便器活动部件使用正常,纸篓无外溢。 5、厕位隔板应保持完好,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乱涂写,门锁正常使用。 (四)卫生消毒落实。

1、厕所内便器、洗手器具、扶手等每日卫生消毒1次以上;通风、给排水设施、烘手器等设施设备每月消毒1次以上。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提高消毒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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