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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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开放分校内对学生开放和校外向社会开放两种形式。校内向学生开放采取立项管理的方式,即根据优秀学生发展需要,提供创业、创新等服务,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校外开放采取加入重庆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网形式及学校自主对社会开放服务等形式。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指导为辅的模式。开放的内容包括教师的科研项目、学生科研项目、学科竞赛训练、专业技能训练等。

第三条 实验室对社会开放主要指开展科学实验、检测、分析、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管理

第四条 学生在“实验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项目申请,通过学院审批,纳入开放实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应当保证质量,每个开放项目参加的学生人数不宜超过人,每位指导教师每学期指导的开放项目数不宜超过个。

第六条 鼓励学生进行开放实验,各实验室应积极提供开放条件。

第七条 实验室对社会开放,应当在教案部登记备案,并按


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后,按照教案部的工作安排,由学院组织学生申报开放项目。

第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前二周,指导教师对本学期内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评定成绩,连同成果一并录入实验综合管理系统。

第四章 成果与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优秀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取得的成果奖励,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开放实验,经考核验收合格,可申请创新学分,并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指导开放项目及学时数,计算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已享受电子设计大赛、挑战杯等学科竞赛津贴的,不再重复计算工作量。

第十五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创收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创收分配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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