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回扣、佣金、手续费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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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回扣、佣金、手续费等问题处理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6.06.26

【文 号】国税发[1996]114 【施行日期】1996.06.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回扣、佣金、手续费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6年6月26日 国税发〔1996〕1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在印制各种税收票证、加工制服、基建、采购大宗物品,特别是采购计算机办公设置等公务活动中,经常遇到对方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给予回扣、佣金和手续费等问题。为了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加强税务机关的财务管理队伍的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回扣、佣金和手续费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印制各种税收票证、加工制服、基建和采购大宗物品等公务活动中,一律不准接受对方以任何名义和方式给予的回扣(含实物,下同),凡接受回扣的,按受贿论处。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佣金、手续费要交


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承办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准留作自用,不准私分。

二、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1996年9月底前,要对以往印制各种税收票证、加工制服、基建和采购大宗物品等公务中接受的回扣、佣金和手续费等问题认真进行清理。清理中交出的回扣(实物按市价)统一交本级税务机关的财务部门入帐,佣金、手续费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接受的回扣、佣金和手续费,如在1996年9月底以前不如实交出和拒不交出的,一经发现查实,按受贿论处,所接受的回扣、佣金和手续费一律收缴。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对回扣问题的清理工作,并听取群众意见,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使清理工作与群众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将清理情况逐级上报。各省局要在1996年10月底前将清理工作专题报告总局。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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