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真题与解析

2023-12-27 01:56:2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真题与解析》,欢迎阅读!
同和,赠与,借款,司法考试,真题

1(多选题)甲公司与小区业主吴某订立了供热合同。因吴某要出国进修半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供热合同

B.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解除供热合同

C.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

D.甲公司可以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考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合同解除、迟延履行 【解析】

《民法典》第656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654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据此,甲公司与吴某的供热合同,适用关于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定。吴某不支付到期供热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甲公司有权中止供热并有权请求吴某承担支付逾期供热费及违约金;但甲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无权解除供热合同。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选CD

2 (多选题)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

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

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

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 【答案】AC

【考点】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附条件合同 【解析】

附条件的赠与和附义务的赠与,其区别在于赠与的先后。“先完成条件、后接受赠与”,为附条件赠与;“先接受赠与、后履行义务”,则为附义务赠与。


本题中,“员工离职、资助失效”的规则,表明员工先完成“不离职”的条件,方能取得赠与,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故选项A正确,选项B误。

甲公司与魏某的赠与合同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若魏某次年离职,所附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失效,甲公司无给付义务。故选项C正确。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题中,资助教育费用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甲公司在给付前不能撤销。故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选AC

3(单选题)吴某婚前有两套房产,约定与扈英结婚后赠送扈英一套房产。下列关于该套房产赠与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不存在赠与行为,两套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B.该房屋自双方约定达成之日起即变更为扈英单独所有

C.办理赠与房产过户登记之前,吴某可撤销赠与

D.即使赠与办理了公证手续,吴某仍可撤销该赠与 【答案】C

【考点】夫妻财产关系、赠与合同 【解析】

《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我国采“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夫妻财产制。本题中,吴某婚前的两套房屋,应确定所有权归吴某,吴某有权也能够将其中的一套赠与给配偶扈英。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35ad90d8b9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75.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