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暗花明又一村

2022-09-03 17:03:0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柳暗花明又一村》,欢迎阅读!
柳暗花明又一村

柳暗花明又一村

调解,解决矛盾永远不过时的万能钥匙

笔者最近代理一个案件,原本是一起让我寝食难安,非常棘手的案件,在我几近绝望的情况下,忽然突发奇想,直接找被告协商调解,竟然调解成功,不但当事人非常满意,而且也给我减轻了极大地工作负担。毫不夸张的说,这个案件的结果,简直出乎我的意料。又是“调解”这个解决矛盾的万能钥匙,帮了我的大忙。

案情:201232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甲负责投入大部分设备和技术,乙方负责投入流动资金、厂房,协议签订后,双方就开始在洛阳市孟津县建厂并生产、销售产品。但是2012710号,乙方单方解除、终止了客户相关订单,并通知甲方要废除合作协议书。

甲方找到我,让我作为他们的律师代理起诉乙方违约并赔偿损失。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研究这个案件,并准备了起诉状,准备向法院起诉。通过研究,我发现了本案存在的几个问题:1、双方的出资财产,没有任何书面财产清单。2、双方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合伙期限,也无约定违约责任,合伙也没有依法登记。3、目前的现状是,乙方是孟津本地人,而甲方是浙江人,乙方将厂大门锁住,并派人看守,禁止甲方拉走设备。


起诉状准备好后,我们去法院立案,但是案件立案遇到了非常大的困难。法院的意见是坚决不给立案,除非有清算协议和双方签字的出资清单。而这两个东西,我们没有也真的无法搞到。如果真有这两个东西,也许就不用去法院起诉了。我们先后找到法院立案庭庭长、法院主管领导等要求立案,但都被拒绝。

合伙纠纷立案难是全国的普遍现象,不仅我一个。因为,个人合伙组织的财务管理普遍较为混乱,记账登记等财务行为缺乏监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且相当一部分合伙人因合伙纠纷诉至法院时,自身并不掌握合伙账目或合伙财产,而被诉一方合伙人很少主动配合进行账目清算,双方对合伙账目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合伙开支与合伙盈余等账目无法查清的情况。该类纠纷往往让法官倍感头痛和棘手,部分法官都采取消极回避态度。

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对待合伙类纠纷的处理意见不尽相同。一部分县区法院认为,因合伙未经清算,账目无法查清,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予立案;另一部分县区法院认为,该类案件符合立案基本要件,应当准予立案,且当事人因合伙纠纷诉至法院,多是寄希望于法院对对合伙盈余财产和账目进行审查,然后进行债权债务以及盈余分配。以合伙未清算为由直接在审查立案阶段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以合伙未进行清算、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利于保障合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为人民法院立案的四大基本要件。依照该规定,无论是合伙未经清算或的合伙纠纷,只要具备上述要件,提供初步的起诉证据,就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尽管,《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均设专章规定了公司以及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的清算责任和具体的清算程序,但个人合伙不受上述两法律调整。《民法通则》未就个人合伙终止后的清算义务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亦未将合伙清算规定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审判实践长期以来存在的合伙纠纷案件未经清算,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也驳回起诉的做法并不具备法律依据。

虽然,我认为法院的做法欠妥,但经过我多次努力,法院就是坚决不立案,我也无计可施,就在我山穷水尽,无路可走时,我突然想到何不尝试与被告协商、调解呢?经过慎重考虑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后,我就和对方联系协商。我多次走访被告,用真诚和被告进行深入的沟通和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在我不断的努力和坚持下,乙方最终认识到自身的行为是违法的,经过我真诚的调解,最后双方握手言和,相见一笑泯恩愁,避免了剑拔弩张、对簿公堂。该案件的成功处理,使我坚信,“调解”是解决许多矛盾的万能钥匙,当我们遇到案件时,要首先想到调解,善于调解,不怕调解麻烦,当我们无计可施时,更要想到调解,利用调解,化解纠纷、矛盾。调解虽然没有法庭上唇枪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357a801ac281e53a5802ff36.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