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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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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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

作者:周嘉雯

来源:《新生代·下半月》2019年第02

【摘要】:法概念的争论由来已久, 至今仍无定论。而综观各种法的概念, 皆存有众多缺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眼光过于狭窄,另一方面是因为法是社会网路中的一部分这一事实。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法的概念可以定义为:法是客观存在着的、由社会力量的对比状况决定的、通过动态运行以实现一定社会目的的强制性社会秩序。 【关键词】:法的概念 社会力量 社会存在 社会秩序

很多国内外学者都热衷于给某一事物下定义,对法概念的界定亦是如此,但须知法律自有法律的特性,能将法律的特性倾筐倒箕地说出来,才形成一个定义。达成一个普遍接受的法的定义(即对法的基本属性的一种真正共识)的困难在于:一方面,人们的眼光过于狭窄;一方面,而且是更重要的一面,是因为法是社会网路中的一部分这一事实。从这种意义上看,社会学的角度来审视法的概念对于法学基础理论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社会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新的探讨。 一、法是一种社会存在

法,是我们人类社会独特的产物,没有人类进化演变的发展,就不会有法的诞生、发展、完善。就我们目前的知识范围言之,人类社会以外的动物世界, 尽管也有种种不同的沟通工具,但还没有发现在哪一种动物的生存空间里有类似于人类的法一样的调整工具。法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形成而产生的,并且是跟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变迁与进步的足迹而变化和发展的。法具有社会属性,法的社会属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如罗伊德所倡言,法律作为社会存在能不反映——不论多么偏狭或不完整——它所存在的社会,倘若那个社会本来就有冲突存在。它们必定会在法律结成的网罟中出现。而且法律本身就是解决社会冲突的一项工具。它的存在即或不能当作今天纷乱社会的一副灵丹,至少也是一种止痛剂。因此,法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无时无刻的伴随着我们。 二、法是社会力量对比状况的反应

社会的发展和转型的机制涉及从制度、结构到行为以及文化的各个方面,但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是社会力量的组合及其变动。社会力量乃是人们基于不同的自然状况和社会利益追求而凝聚成的不同的社会群体、集团、阶层与阶级、种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集团等。不同的利益追求, 也就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社会力量。有学者提出:根据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利益获得和利益受损的状况,将我国分为四个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即特殊获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群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不同的社会力量在追逐各自利益的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与彼此冲突。当这些社会力量发生冲突时,就需要法律作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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