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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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2000]55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10 【实施日期】200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合肥市新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办法 (合政[2000]55 2000101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肥新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创造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站前地区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火车站站前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新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

合肥新火车站站前地区范围:东至铜陵路,南至临泉路,西至站西路,北至新站站房。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新火车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合肥新火车站 1 / 2










综合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设置的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站前管理机构)

责站前地区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站前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权限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站前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站前地区临街的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在站前地区临街建筑物、设施上设置牌匾、户外广告的,应当征求站前管理机构意见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站前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站前地区的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站前地区道路的,应当经站前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在站前地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工地容貌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环境卫生;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七条 允许进入站前地区的车辆,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摩托车、正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不得进入车站广场从事营运业务。

第八条 出租汽车进入站前广场提供乘用服务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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