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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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县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委实施各类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建设项目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工。 现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施各类项目的主体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在实施各类项目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自学接受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

二、实施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各类项目是指经国家或省、市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由我委独立实施的各类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各类项目包括2019年以来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以及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实施各类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项目的争取立项、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包工程、资金拨付、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

三、实施项目的步骤和程序第七条:每一个项目获准审批立项并接到资金下达计划后,应首先成立本单位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 第八条:在相关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施工企业发送招标邀请书。 对于投资额度较小或不便于招标的项目,也要采取议标的方式,由项目实施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严格按照县政府《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进行招标或议标。

第九条:招标工作结束后,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中标企业签定项目建设承包合同。

合同中应约定承包范围、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质量标准、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十条:承包合同签定后,严格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项目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开工建设后,由中标企业在施工现场制作醒目、规范的建设项目公示牌。


公示牌应注明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施工企业、建设内容、工程造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工程质量监督员或监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条款认真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和建筑材料,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或质量监督员(监理)必须长期驻守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不得随意离岗。

第十四条:甲方驻工地代表和质量监督员要按照“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认真落实技术质量管理程序,隐蔽工程必须具有原始记录及影像记录。

每一道工序结束后,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和质量监督员(监理)必须在原始检验记录上签字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对于施工单位要求检验的项目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没有非常特殊原因不得延误,如有意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驻工地代表和质量监督员(监理)承担。 第十五条:所有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终身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甲方驻工地代表和质量监督员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项目法人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如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项目负责人、甲方驻工地代表、质量监督员共同承担。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人员的责任。

五、实施项目资金管理第十六条:每一个项目开工建设前,都必须聘请相关的、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正规的《建设项目预算书》

第十七条:对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独建帐、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施工合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建设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每拨付一笔款项,都要由法定代表人在拨款申请单上签字,项目负责人和经手人分别在资金结算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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