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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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民办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法》的要求和国家现行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1、学校必须分设会计、出纳。有条件的应设专职会计,条件不具备的可外聘兼职会计或委托有代理记帐资格的会计公司代理记帐。专(兼)职会计或代理记帐单位负责学校的财务收支核算工作,通过记帐、算帐、报帐,如实反映学校经济活动,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出纳员应妥善管好学校的现金和存款,及时登记帐簿,严格财经手续,做到日清月结。 2、学校应设立的帐册有: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均由出纳保管和登记);总分类帐、明细帐(支出明细帐、往来明细帐)、固定资产帐(均由会计保管和登记)。

3、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应有经费安排预算,明确经费审批人和审批权限,所有开支应有经办人签字和学校领导或财务负责人签批。未经领导批准同意(重大开支还需校理事会集体讨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学校资金。 二、认真执行新会计制度

1、从2005年起,所有学校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处理好会计事务,正确核算经济事项,如实反映经济成果。

2、在与新会计制度接轨中,要求各民办学校对2004年底的会计帐面反映进行一次复核,对固定资产作一次清理,处理好所遗留的帐务问题,按规定结转新帐。

3、按照新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涉及到支出的明细帐子目待定,暂按原设置的子目使用。

4、按新会计制度编制好会计报表。月报、季报由学校掌握;年终应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报送教育主管部门检查。 三、规范票据管理

1、从20059月起,学校收取的学生学杂费和其他收入应统一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民间组织专用发票”。“ 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凭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登记证到同级税务部门购买。今后不得再使用其它收据收取费用。

2、各民办学校在税务部门购买的“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必须由会计妥善管理,编号造册、出纳签字领用。票据使用完毕后,应有核销、审核制度,不得丢失,不得任意撕毁、不得外借和变相使用。所有经“民间组织专用发票”记录的收入,必须与帐面相符,不允许收入不入帐和私设小金库。

3、学校所有收支凭证应认真审查后入帐,外来凭证应取得正规发票,自制凭证力求规范。凭证应按月装订,随同帐册按年归档。

4、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对外借出、乱开乱用、大小金额不符等事项发生,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学校法人的相关责任。


四、规范收费管理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必须分别报教育、物价部门,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收取。所收的学费、住宿费只能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学校收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入帐。

各民办学校务必认真落实,把财务会计工作做好、做扎实,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在规范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各学校有什么建议和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可及时与市及区(县、市)教育局相关科、室的同志联系。 贵阳市教育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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