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民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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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民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社[1998]94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8.02.17 【实施日期】1998.02.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

三批)》的通知

社会保障民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7日 京财社〔1998〕94号)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对民政社会保障专项经费的管理(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充分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快我市民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改造步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1 / 2










凡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市级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的用于社会救济福利设施改造和修

缮、民政事业单位大型设备购置等的专项经费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申请

凡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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