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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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舟山市律师协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律师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和有关财会工作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协会按照单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则进行财务及会费管理,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根据目前律师协会实际情况,律师协会设立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

第四条 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由分管会长负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重大财务问题,应由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并报常务理事会审 1 / 2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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