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鲁:只有香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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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鲁:只有香如故

—读《生死之战》



王思鲁: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

商场如战场,历来为各方利益力拼生死之地。资金有如兵力,技术有如装备。但是,商场之上,单纯依靠资金规模、技术优势进行有恃无恐的扩张与兼并,并非屡试不爽。



号称改革开放以来最大国际商战的“达能娃哈哈”之争中,“强大”的外国企业携资金与技术前来,试图野蛮征服“弱小”的国内企业。强弱悬殊,谁胜谁负本应毫无悬念,但是,结果却出人意料。对此,参与这场生死之战的钱卫清律师,以当局者的身份拨开云雾,以旁观者的身份总结经验,为我们讲述了鲜为人知的内幕。



达娃之争是一场利益的纷争,从最初的合资经营,到达能的步步进逼,再到娃哈哈的绝地反击,双方明争暗斗,特别是达能,舆论公关、诉讼仲裁、政治压力、威逼利诱多管齐下,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其所欲,无非“利益”二字。“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


为利往。”商人逐利,无可厚非。达娃之争,个中恩怨情仇,曾居庙堂之高远,钱律师基于忧国忧民之情结自然不吐不快。笔者从《生死之战》一书中得到的不仅仅是民族情感的共鸣。正如成思危委员长所言:“达娃之争不是民族问题,而是是非的问题。”又如唐骏所说:“军备战、政治战、攻心战、斩首行动„„这些战争思维在达能娃哈哈国际商战中被双方充分贯彻利用了。”是非曲直已成过眼云烟。“零落成泥碾作尘,只有香如故。《生死之战》让笔者更有“心有灵犀”之触动的,是交锋过后成败得失的经验总结。



《孙子兵法》始计第一有曰:“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道者,令民与上同意者也,故可与之死,可与之生,而不畏危也;天者,阴阳、寒暑、时制也;地者,远近、险易、广狭、死生也;将者,智、信、仁、勇、严也;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凡此五者,将莫不闻,知之者胜,不知之者不胜。故校之以计,而索其情,曰:主孰有道?将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众孰强?”达能企图挖角掏空娃哈哈以逼其就范,但是娃哈哈上下一心,达能失道寡助;达能威逼利诱,试图招安宗庆后,但是沉不住气,起诉宗庆后一家,错失和解良机;达能于斯德哥尔摩起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与宗庆后,怎料股东代表诉讼将战场转移至中国,达能疲于奔命;达能制造舆论战、政治战、诉讼战,但最终均告败北,达能所托非人;达能对合资公司只顾分红,人心背向;达能管理无方。主无道、将无能、失天时、缺地利、法不行,纵是欧洲三甲的食品企业,达能也只是一只“纸老虎”




笔者无意贬低达能及相关人员。其实,达能之所以在这场生死之战中败下阵来,根源不在于“道、天、地、将、法”。如今的剑拔弩张,早在过去的谈笑之间便已种下祸根。



达能与娃哈哈合作的过程中,签署了3份重要的协议:一是1996年的《合资合同》,二1999年的《商标许可协议》三是2005年的《商标许可协议的第一号修订协议》由于《商标许可协议》签订当时中国法律不允许国有商标向合资企业转让,达能便与娃哈哈签订了对内对外的“阴阳合同”“阴合同”名为许可,实为转让,“阳合同”上报国家商标局备案,仅仅记载商标许可达能使用。多年来,达能与娃哈哈履行的一直是“阴合同”,直至签订了《第一号修订协议》。该协议约定娃哈哈旗下的非合资公司享有商标使用权,但是,非合资公司生产的产品应由合资公司销售。不过,《第一号修订协议》并未约定非合资公司生产使用商标产品的利润分配比例。而这一点也成为了引爆“达娃之争”的导火线。而放任合资公司中董事兼职现象的持续存在,更是直接造成股东代表之诉将战场转移至中国这一对达能不利局面的出现。



其实,无论是商标转让,还是利润分配,抑或是董事兼职,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十分明显的,只要稍加注意便可识别并解决。但是,在与娃哈哈合作的过程中,达能却任由这些风险存在了将近十年。达能相当于为自己埋下了炸弹,随时可能爆炸。达能对法律风险无视早已为其日后的惨淡收场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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