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政策解

2022-03-25 20:50:0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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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政策解

一、修订背景

《广东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粤经贸市场〔2008〕273号)由原省经贸委、财政厅于2008年4月印发施行。2018年机构改革,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部门由省商务厅调整为省粮食和储备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省粮食和储备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广东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粮物〔2021〕166号,下称《办法》)于2021年11月23日印发施行,并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33期)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8章36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承储企业管理、收储轮换管理、动用管理、费用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包含5个条款,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省级储备冻猪肉定义、动用权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以及《办法》适用对象。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包含5个条款,明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部门以及承储企业相关职责。

第三章:承储企业管理。共包含3个条款,明确承储企业、承储数量确定方式,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承储合同约定内容。

第四章:收储轮换管理。共包含6个条款,明确省级储备冻猪肉收储要求、质量标准、轮换方式、库存量要求、在库管理,以及统计报表报送等要求。

第五章:动用管理。共包含6个条款,明确动用权限、动用情形、动用方式、动用程序、动用要求和补库时限等。《办法》规定,省级储备冻猪肉动用,需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同意,并规定动用完成后,承储企业应在2个月内或在动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补库。

第六章:费用管理。共包含3个条款,明确储备费用补贴标准的确定方式、费用补贴拨付方式及补偿机制。

第七章:监督检查。共包含4个条款,明确实施省级储备冻猪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承储企业有关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以及承储企业不得出现的9种情形。

第八章:附则。共包含4个条款,明确承储企业要制定实施细则,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制定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以及《办法》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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