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城乡建设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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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城乡建设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活动的原则

第一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是接触社会、学习社会、服务社会的实践活动,是一门重要课程。它不同于生产实习,主要包括社会调查、公益劳动、社会服务等。

第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坚持办实事,作贡献,受教育,长才干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目的是引导学生接触社会,了解实际,向工农学习,向实践学习,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培养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的品格,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活动的组织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针对年级和专业特点进行安排。 一般情况下,一年级学生主要参加社会调查活动,以了解国情、民情为目的。二年级学生主要参加公益劳动,也可适当参加一些知识咨询和科技服务活动。三年级以上学生重点参加与所学专业有关的社会服务活动,如根据所学专业,开展各种师资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活动,承担技术革新项目,转让科研成果,承担建筑施工.规划、测绘、测量、设计、制作等方面的项目,各年级学生都要参加校内劳动课,具体安排另文规定。

第五条 活动形势要本着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目前主要围绕以下几种形式进行。

1 深入城乡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考察。学生按照统一部署或自拟的调查提纲,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深入社会,调查研究,撰写调查报告。

2 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由学校统一立项,有专业教师带领完成。持续时间较长的项目,可开辟"大学生工程",组织多年级、各专业学生联合攻关,力争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 参加基层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学生个人可与家乡党、团、行政部门或乡镇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建立长期的技术、信息服务联系,假期回乡可在这些单位挂职锻炼。可组织部分学生到重点地区或单位进行短期挂职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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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加校外公益劳动。组织学生参加一段时间的公益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吃苦精神

5 为离退休干部、教师以及部队军烈属开展系列服务活动。

6 勤工助学。经院、系有关部门统一,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参加教学辅助管理,后勤服务,自我服务等活动,在校外任家庭教师,组织咨询、一般劳务等。这种活动时间不计入必须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考核时间。 第六条 活动时间根据国家教委和团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30天;专科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20天。中专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5. 第三章 活动的领导

第七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团委作为具体组织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暂设在团委。 第八条 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会实践活动编入教学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假期)保证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和质量。由学校统一安排指导教师。

第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项目的确定应坚持"三批准"原则,由团委审核,书面报院领导小组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担项目。 第四章 基地与经费

第十条 各系、部都应本着就地就近,互惠互利、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建立社会实践基地。条件具备的,应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学院有限吸收接受时间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修培训,有限为其提供科技信息,转让科技成果,帮助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选派高水平的教师担任兼职顾问,指导开发研究。对实践单位中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长期从事代缴工作的人员,可授予本人技术职务相当的兼职教师称号。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主要有以下两条渠道解决:

1 院解决。此款由院团委掌握使用,主要用于社会实践活动的联系工作及学生参加无报酬项目的活动经费。

2 实践受益单位资助的部分经费。此款有学院、团委各提5%,团总支提10%作为社会实践活动基金,其余部分由活动牵头部门和活动参加者协商分配,凡参加由报酬项目的活动,不再从学院领取补助。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无报酬项目的活动,其教分补助由教务处制定办法解决(其活动和实践须经院团委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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