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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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深府[2014]82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0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府[2014]82 201410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和在深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以下统称项目单位)主要利用非政府性资金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 / 3










第三条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中明确需核准的以下项目,依照本办法实行核准管理: (一)需报国家、省核准的项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中列入深圳市核准目录的限制类项目;

(三)占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的项目; (四)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项目。

第四条 需报国家、省核准的项目,经市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省核准。属我市核准权限的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核准机关进行核准,项目建设地址跨区的项目由市核准机关进行核准。

前款所称核准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市、区(含新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五条 项目核准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项目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准备案系统”)申请核准,填写《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申报表》(附件1)。项目单位提交核准申请时,需同步上传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三)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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