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2023-01-24 16:02:5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汉中市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汉中市,宣誓,宪法,实行,实施

汉中市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汉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04.2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其他规定 正文



汉中市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201512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 20184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秘书长、局长、主任;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八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告姓名,集体宣誓时,依次报告姓名。

第十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0f635072e7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14.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