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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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论文 我瞧家庭暴力





10心本 唐惠 24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及特点。

家庭暴力,就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与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就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长久而稳定地存在时由于它特定的一些特点,总结有以下八点。

(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的对象一般都就是固定的弱势群体:妇女、老人与小孩,尽管近年来有一些家庭暴力的对象就是男性,但也就是因为一些其她的因素使得这些男性在家庭中处在弱势的地位才使得她们有被欺压的可能性。

(2)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在家里,鲜为人知。由于传统文化,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就是“家丑”不能外扬,其她人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就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忍气吞声、不愿声张,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暴光得到解决。

(3)主观的故意性。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就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尽管有些男性施暴者在施暴行为之后冲动或者过失,但从施暴行为的反复发作可以瞧出这种施暴行为的故意性。

(4)行为的普遍性。家庭暴力就是很普遍的问题,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5)行为的违法性。家庭暴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6)发作的反复性。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庭暴力不就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就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形成固定的循环: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对峙--暴力--修复--亲密……

(7)手段的残暴性。行为人在侵害她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她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它不单纯就是故意的伤害行为,具有残忍性,如殴打、用烟头烫,泼硫酸残忍地伤害器官等。

(8)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不仅会破坏家庭与婚姻,而且受虐者身体与心理都受到极大的伤害。

二、家庭暴力的后果。

很显然,不管什么样的暴力都就是违法的行为,家庭暴力就是暴力的一种,而且由于它的对象就是家庭成员,日常都住在一起,这种空间上的接近更加导致了家庭暴力反复发作,一次比一次严重,长期以往给家庭成员带来长久的身心伤害。 1 破坏婚姻与家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势必会影响夫妻感情,日积月累的伤害最终会

导致家庭与婚姻的破裂。 2 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的家庭里,由于暴力行为的残忍性势必会给

受虐者的身体方面带来极大的伤害。另一方面,长期生活在一起,这样压抑、隐忍的环境也会给受害人心理带来极其不良的影响,心理的压抑严重时会以躯体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至此又更会加重受害人心理的压抑,身心一体互相影响,以此形成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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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与成长。一个破裂的、不安全的家庭给孩子的影响就是巨大的,孩子

最基本的安全、爱、尊重的需要得不到满足,自我概念的形成就会有偏差,连自己健康成长都有困难还谈何有更好的发展。另外,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长就是孩子学习的榜样,孩子很可能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中或者习得暴力的行为倾向、或者习得无助、退缩的行为倾向,当她们在自己以后的家庭里很可能仍然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4 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这方面的不良影响很大程度上要归结为媒体,像这种暴力行为在

媒体的渲染下,可能会造成民众特别就是小孩的模仿行为,再加之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约束以及对受害人保护这一块并不就是很完善,所以部分施暴者在有暴力行为时更加有恃无恐。

三、家庭暴力发生发展的原因

对于家庭暴力的原因,我觉得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一就是来自家庭外部的一些大部分家庭共有的因素,另一个事来自家庭内部的每一个家庭不一样的因素。 1 家庭外部因素

(1)男权文化与夫权思想的因素

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历史尊崇男主女从男尊女卑 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这些思想根深蒂固,虽说思想解放女性地位得到提高,但就是这些思想的本质却在个体社会化以及整个社会制度中传递以及巩固,所以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动辄对妻子实施暴力以获得屈从来巩固地位或者获得某种利益。 (2)社会发展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也越来越重,而男性通常承担的社会压力要重于女性,且承担着更多的责任与义务,根据暴力发生的模式“压抑-诱发”,长期积累在心中的压抑需要得到发泄当遇到一定外界刺激之时很容易引发攻击性行为。

(3)社会宽容的因素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作家庭私事,在发生时,邻居都不愿意插手别人的家务事,执法机关也会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无人伸手援助,人们思想上对于家庭暴力的宽容的态度也促进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4)经济方面的因素

社会的变迁带来了男女经济收入的不平衡,男性大多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当家庭内部出现矛盾时,极易产生家庭暴力行为,一些女性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交往与谋生手段,缺少独立生活的能力,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使得她们无法选择适当的应对暴力的手段与方式,到最后只好选择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下忍气吞声的维护已经支离破碎的婚姻。 (5)法律方面的因素

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 但都缺乏认定与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使得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得不到该有的惩戒,以至于达不到规范行为的效果。 2 家庭内部因素 (1)个人个性因素

家庭暴力的双方个性有缺陷,比如施暴者人格方面有缺陷,个性比较冲动遇事难以冷静,一直以来就带有暴力倾向,而受害者本身比较胆小怕事,性格怯懦,遇事退缩,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比较逆来顺受而不愿意解决问题。这些都会促进家庭暴力的发生发展。 (2)原生家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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