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一)

2023-01-13 06:24:2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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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

随着各国民众对自由、民主、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人格真正独立性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到个人内心世界,其中最典型的当属众多国家宪法、法律对于隐私权的确认与保护。如果隐私权得不到尊重与充分的保护,个人的人格就难以实现真正独立从而有所欠缺,这已是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人士普遍达成的共识。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尤其是信息时代后,人们更渴望体察外界,获悉更多来自社会的、他人的信息,以满足提高自己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自己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知情权的出现便成为必然,实际上,它已经为一些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目前,知情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已获得世界共识。一个要隐私,一个要知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多有磨擦发生。那么,如何协调这种权利冲突呢?本文就此作了如下思考。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界定 (一)隐私权

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隐私法学领域,隐私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范畴。在美国,一般认为,侵害隐私权的四种情形包括侵入秘密、窃用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和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因此,个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不实形象等往往也就被认为是隐私;在法国,有人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包括个人的那些不属于公共生活的全部内容;也有人认为,隐私,即私生活,包括个人在私人住宅内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在日本,有学者认为,隐私就是保护免遭他人侵犯的私生活和私事。

在国内,关于隐私的概念,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1)隐私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2)隐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3)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4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笔者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即认为隐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信息,是有关自然人的一切资料,如身高、体重、婚恋、家庭、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爱好等。姓名、肖像也属于个人信息。2.个人私事,是自然人进行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况,如社会交往、电报、电话往来以及通信等情况。3.个人生活领域,是指自然人个人的私有领域,如其住宅、箱柜、日记等。

而关于什么是隐私权,现在亦尚无统一的界定。但一般认为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法学家萨谬尔﹒沃伦(Warren)路易斯﹒布兰戴斯(Brandeis)合写的题为《私生活秘密权》的论文中,该论文于1890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文章提出:保护个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并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文章认为,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同享有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才能珍视它。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是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我国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笔者比较同意王利明先生的观点。 关于隐私权的内容,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有权禁止他人窃取、披露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


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取或窃听。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自己的经历创作文学作品。需要指出的是,隐私不得非法利用,违背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如利用隐私制作淫秽作品,跳脱衣舞等。 关于隐私权的性质和特征,笔者认为隐私权属精神性人格权,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产生与存在的依据在于基于人的心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人和其他组织无精神活动即无心态,因而无隐私权可言。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作为一种不愿公开私人领域秘密或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内容必然具有秘密性。同时,其内容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3)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可在一定程度内自我放弃。权利人可在一定范围内披露自己的隐私,可允许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人领域。 (二)知情权

知情权(therightto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知情权是一种较隐私权提出更晚的权利。一般认为,知情权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柏(KentCopper)在19451月的一次演讲。库柏在演讲中鉴于政府在二战中实施新闻控制而造成民众了解的信息失真和政府间的无端猜疑,因而主张用知情权这一新型民权取代宪法中的新闻自由的规定。于是知情权一词逐渐从新闻界流传到法律界,并被写入宪法和法律。学者多认为,知情权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比如公民有权知悉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状况,有权知道自己的档案材料等。者认为,知情权的主体既可以包括自然人,也可以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因为国家颁布的法律、政策不仅与个人息息相关,同时也对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法人及其他组织当然有权知悉了解这些信息;再者,法人及其他组织也有权了解其雇员的个人信息。故笔者认为应将知情权定义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关于知情权的内容及范围,学者们分歧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1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国家活动,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3)信息了解权,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权;4)法人的知情权,指法人在不妨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一切对他有用的信息;5法定知情权,是指司法机关为侦查案件、收集证据而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2三权说即知情权主要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3二权说,即知情权只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不是知情权的内容。对此,基于知情权的功效主要是保护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公共事务、社会事务和属于私人的信息的知悉或了解的权利,笔者主张知情权的内容及范围应当包括:1知政权,这是指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了解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2社会知情权,这是指公民依法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商业信息的权利。如公众对疫情的知情权,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权。3)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即公民有权了解各种涉及本人的有关信息或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人的有关信息的权利。

关于知情权的性质,学理界尚无定论。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它不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也有学者认为它应属于公法方面的权利。对于以上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知情权中的知政权为公权利,而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则属于私权利的范畴。因为,作为一种现代法的理念,知情权的出现,首先与人权及人民主权思想相联系。但是,从最初的情报知情权被确立为一项法定权利,发展到今天成为一项内容更为丰富繁荣实际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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