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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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而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因此,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一切社会科学的根本方法,也是研究刑法学的根 本方法。

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一根本方法之下,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 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综合研究的方法等等,都是刑法学研究必不可少的具体方法。

三、刑法学的体系

一般而言,目前我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包含刑法学总论与刑法学各论两大部分:刑法学总论研究刑法的原则、原理与共性制度问题,主要包括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创制和发展、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刑法的体系、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等刑法通则、通论性的问题,以及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犯罪特殊形态、定罪、刑事责任、刑罚原则、刑罚种类、刑罚制度等有关罪、责、刑的刑法总论性的问题;刑法学各论研究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各类具体犯罪的罪责刑问题。

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法的性质

二、刑法的性质

它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即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最为严厉的强制性。 三、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刑法的任务或曰机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四、刑法的解释:

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解释的类型:

按解释效力区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按解释方法划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界定标准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所谓罪刑法定,就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其基本要求是:罪刑规范的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所谓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就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基本要求是:无论是追究犯罪人还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均应贯彻适用刑法上的平等与公正。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就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基本要求是:刑事立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与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刑事司法中要重视量刑、纠正重刑主义,实现执法和谐。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效力范围的含义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二、刑法空间效力的含义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第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A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这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 B领水,即国家领有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C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2、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司法管辖。据此,我国驻外使馆、领馆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1、刑法典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辖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我国目前除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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