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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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6]35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0 【实施日期】2016.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沪府发〔2016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义务教育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为统筹本市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发〔201567号),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促进城乡一体 1 / 2










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的新要求,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完善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配套措施,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基本要求,促进教育公平

以“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为原则,坚持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托底标准,努力缩小城乡和校际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公平。 (三)坚持增加投入,促进均衡发展

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促进本市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坚持分步落实,促进有序实施

以本市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逐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1.对本市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含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全额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2016年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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