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国内贸易收入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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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确认条件: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我国现行会计政策规定:自营出口、代理出口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以商品装运出口得各种运输单证并向银行交单的时间为准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入账金额统一以离岸价FOB为标准,即不论发票价格(成交价格)是哪种,都要以离岸价作为确认销售收入的基础;代理出口则以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手续费作为收入在进口业务的成本核算时,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CIF)为基础,以企业收到银行转来的全套进口单证,经审核与信用证及合同内容相符,并通过银行向国外出口商承付或承兑远期汇票时间为准,进行进口商品购入的会计确认



前面讲到出口商品销售收入统一以FOB价作为确认收入的标准,但实际上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有FOBCIFCFR三种价格,当交易价格为CIFCFR时,通常先以CIFCFR价格入账,而实际支付CIFCFR价格条件下的海外运费、保险费时再以红字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将收入调整到以FOB价格为准,而不是在确认收入时就进行价格调整同样在核算进口商品进价成本时也是先以成交价格记入成本,实际支付FOBCFR价格条件下的运费、保险费时再将这些运费记入成本,这样将成本调整到以CIF价格为标准所以收入、成本的确认可总结为一句话,即商品进出口业务中发生的国内费用计入“经营费用”,发生的国外费用冲减商品销售收入或计入进口商品成本在进行对外销售结汇发票账务处理时,按照国家会计政策,对于即将发生而没有付出的海运费和佣金,应该进行预提,直接借记“其他应付款—海运费”或“应付外汇账款”贷记红字冲减“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许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既从事国际贸易,又经营国内生产及贸易,核算上要求将内销与出口分开核算,当不能确定生产的或购入的货物是用于出口还是内销时,应先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再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借记“其他库存商品”贷记“库存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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