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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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作者:张红明

来源:《华夏地理中文版》2016年第09

【摘 要】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关乎国计民生,文章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现实状况出发,分析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在此基础上开创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方法。 【关键词】生态环保;现实问题;对策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个国家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人与自然和谐相被我国列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指征,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政治保障和现实基础,提升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创新和创造能力。 一、当下生态环保问题执法存在的问题简析

虽然我国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有所改观,但尚未从根本上扭转,以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短视行为,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给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对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碧水蓝天势在必行。同时也暴露出环保执法不能满足公众的预期问题,主要问题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监督体系不完善。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国的环保执法工作形成了以日常监督执法为基础,以环境监察执法稽查为保证,以集中式执法检查活动为纽带,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体系。但是生态环保督查机构少,执法人员配备不足,力量相对薄弱,执法权限有限,缺少协调各利益主体关系的生态环境督查职能机构,不能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环保执法主体分散在矿产、水利、海洋、林业等十多个部门,执法对象过于宽泛,环保执法部门难以统一协调和指挥,执法能力受到了削弱。由于環保编制人员有限,对于繁重的执法任务,往往分身乏术。

(二)环保管理体制不通畅。几乎每一部环保的法律、法规中都有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最基本模式就是某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一事项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到底怎么统一,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对协调配合部门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分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时统管部门怎么处置,等等问题,都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的执法操作中,统管部门往往得不到相关协调部门的积极配合。另一方面,分管部门感觉自己是配角,消极应对甚至不管不问,大大影响了执法的实效性及权威性。分管部门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立法中在规定统管部门的职责时,往往对审批权、收费权、处罚权规定得比较具体,而对分管部门虽然有时规定一些监督检查权,但却不让分管部门参与审批、收费和处罚,这样就使得分管部门觉得自己的管理没有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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