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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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国有

资产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17 【字 号】川办发[2008]38 【施行日期】2008.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

理的意见

(川办发[200838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2007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开展了省级机关资产清查工作。通过资产清查,反映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存在配置失衡、使用效率低下、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处置尚不规范等问题。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形成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产权统一(综合)管理,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或受委托管理),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格局,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经济实体及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


要建立存量资产调剂制度,对闲置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的通用设备和同行业、同专业资产按规定程序进行统一调剂,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避免资产重复购置而造成的浪费。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要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制订省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避免超标准配置等资产配置不公现象。

二、加强省级机关国有房屋有偿使用管理。要继续推进省本级按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其机关服务中心国有房屋有偿使用集中统一管理。

凡上述范围单位利用国有房屋对外提供有偿使用尚未移交租赁权的,要按规定尽快将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移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上述范围国有房屋有偿使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招租。在实施上述范围国有房屋有偿使用集中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积极推进省级机关在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对外提供有偿使用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凡在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利用国有房屋对外提供有偿使用的,应在200810月前将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移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从发文之日起,原租赁单位不得再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协议);从200911日起,涉及相关合同(协议)应收取的租金,原租赁单位不得再行收取,已提前收取的随合同(协议)一并移交。

三、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把好处置关口,规范资产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严格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处置资产。

四、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要加快研究制订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在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暂未出台前,省级行政单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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